2015-12-08来源:本站采编
2、网上投简历邮箱:
宜宾县卫计局:527841277@qq.com (卫生类岗位简历投此邮箱,李老师联系电话:0831—6200842)
宜宾县人社局:610788081@qq.com (其他岗位简历投此邮箱,陈老师联系电话:0831—6613022)
网上投简历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0日。
3、现场报名时间地点:
现场报名时间: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5日上班时间。
现场报名地点: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6楼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会议室(626室),联系电话0831—6613022。
4、现场报名、资格审查:
报考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填写《宜宾市宜宾县事业单位 2015 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每个报考者在本批次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中限报一个岗位。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或同时参加了同批次事业单位两处及以上考试以及多岗位报考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若要在网上投简历到邮箱者,可将填好的报名表和自己简历及相关证书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简历邮箱(请务必将联系电话填写准确并保持畅通,若因联系电话不正确不畅通导致不能参加考试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网上投简历不进行资格审查,只是提供自己的材料供单位阅知,可电话咨询自己是否符合报名条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以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参加现场报名资格审查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执)业资格证(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职(执)业资格证的2016届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和2寸彩色证件照2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二)缴费:此次招聘考试不收费。
(三)发放面试通知单
发放面试通知单时间、地点:
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当天在资格审查现场随即领取面试通知单。
在面试当天,报考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考证件)和面试通知单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面试。逾期未领取面试通知单以及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四、考试考核
本次招聘采取面试形式进行综合考察、择优聘用,不组织笔试。
面试形式包括结构化面试和专业技能面试2种方式,其中卫生类岗位采用专业技能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非卫生类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各类岗位具体面试方式详见岗位表。
1、面试人员的确定:
所有通过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全部进入面试。经过面试考察后,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2、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16年1月6日,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详见面试通知单。
3、政策性加分:
“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和退役大学生士兵(指入伍时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入伍时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在校在读生,且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并按规定办理了退役手续的退役士兵)等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报考事业单位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政策规定加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申请加分的报考者,务必于现场报名时将以下材料递交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1)报考者本人《报名信息表》。
(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服务所在地县以上团委(或人社局、教育局、组织部)出具的证明(附件2)、考核材料、服务合同(协议)和服务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本人有效的《退出现役证》、《优秀士兵证》、有关奖励证书(证章)和专科及以上毕业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不齐备、非原件或逾期未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在本次报考前已按规定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性加分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员再次参加招考的,不再享受同项目加分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以及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退出现役复学、报考时尚未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不享受加分政策。
4、考试总成绩计算:
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办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5、考试总成绩公布:
考试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宜宾人事考试网和中国三江人才网公布,并安排体检、考核事宜。
五、体检
1、体检人员的确认
根据招聘岗位及名额,按照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2、体检
(1)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3)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执行。
(4)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