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3来源:本站采编
(三)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14〕1号)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二甲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按照招聘岗位报考者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体检人员。
(四)公示监督。拟聘人员名单在平武县政务网、平武县卫生局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学校、专业、拟聘单位名称、拟聘岗位等和监督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五)确定人选。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六)签订合同。经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拟聘人员签订聘用期限为6年的《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报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聘用合同的各项约定。招聘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服从单位项目安排。
(七)培训上岗。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拟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上岗。
四、学费补偿办法
(一)学费补偿总金额=年均学费补助标准×实际学制年限。其中年均学费补助标准按平均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确定(即:实际交纳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助计算年限,以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制年限为准。
(二)学费补偿在6年服务期内分年度补偿(代偿)。每年补偿金额根据服务年限、考核情况,依次按照补偿总金额的10%、10%、10%、20%、20%、30%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不予以学费补偿。
五、其他要求
(一)招聘人员必须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服务满6年。服务期内可在本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调(流)动,但不得调(流)动到本县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凡被聘用人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招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6周年以上年服务期限协议且履约年度考核(以实际服务时间满一年为年度考核时间)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获得该年度补偿金额,否则不得享受该年度补偿金额;服务期限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必须按协议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种补偿费用,并按照应补偿总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所退还的各种补偿费用和支付的违约金由县财政局收取后逐级上交省财政厅。
本公告在以下网站发布:
绵阳人事考试网http://www.mypta.gov.cn
绵阳市卫计委网站http://wsj.my.gov.cn/
平武县政务网http://pingwu.my.gov.cn/
平武县卫计局网站http://www.pwwsj.com/
招聘工作详情咨询电话:
平武县卫计局:(0816)8823647
平武县人社局:(0816)8825391
举报电话:0816--8822252(平武县纪委、监察局)
附件:1.平武县2015年直接考核招聘民族地区阳光天使计划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
3.《阳光天使计划报考诚信承诺书》
2015年10月22日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