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0来源:本站采编
(二)体检、考察和聘用
1.本《公告》第一条各学科岗位总额为最高限额数,确定聘用人选时根据面试者的面试效果,可以达到最高限额数,也可少于岗位最高限额数或空缺。
2.中学特级教师、省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模范)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省级赛课二等奖及以上等次获得者可不参加专业面试,考察、体检均合格后直接聘用并不占本次引进岗位数额。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1)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2)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模范)教师、教学名师;
(3)市级赛课一等奖及以上等次获得者。
3.体检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川教〔2010〕26号)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方能聘用。
4.考察由区教科局、区人社局牵头,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合格者方能聘用。
(三)人事代理
1.由用人单位或被聘用人员与区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有关部门凭聘用文件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
2.服务期限。本次以人才方式引进的所有人员至少在聘任单位工作满5周年以上方可流动。
(五)待遇。
1. 保留岗位待遇。按本办引进的教师,自引进之日起算,5年内保留原岗位等级待遇不变,期满遵从新单位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岗位聘用。
2. 发放租房补贴。给予引进的博士、特级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省劳模、省级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1万元/年,省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0.6万元/年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时间为3年。
四、纪律与监督
引进(聘用)人才工作坚持“照章办事、阳光操作”。所有参与考聘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工作标准进行。本次教师引进工作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的全程指导下,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本实施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科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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