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6来源:本站采编
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面试主要包括:举止仪表、答问应变和语言表达等内容。
3、成绩计算: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合并计算为总成绩并排名。若考试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若笔试成绩相同,则进行加试(只加试面试),以加试成绩决定并列者排名。
4、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体检
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报考者,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由泸定县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本职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项目和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五)公示和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和考察。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考察期满无影响其调动的情况的,作为拟调对象按有关人事工作程序报批。公示考察期间反映有不宜调动的问题并查实的,取消考调资格。考调资格取消后,是否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由县公开考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调动
经公示考察确定为拟调对象的,按有关人事工作程序批准后,由泸定县委组织部、泸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三、其他事项
1、本次考调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参考人员食宿自理,安全责任自负,考调工作严格执行人事考试的相关规定。考调期间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考调过程中如有违纪违规情况发生,是考调人员的取消考试资格,是参与组织考调工作人员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本次考调未尽事宜由县公开考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本公告由泸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泸定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四、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泸定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0836—3121247
监督电话:泸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0836—3122722
泸定县委组织部 0836—3122620
泸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36—3122632
泸定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0836—3126358
附《泸定县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中共泸定县委组织部 泸定县人民法院
泸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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