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6来源:本站采编
三、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本《公告》招聘计划,确定招聘体检人员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按招聘岗位名额依次等额确定。如确定的体检对象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采用加试的办法进行确定。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在选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于体检前三天在营山人事考试网上公告。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愈期不再受理并以初检结果为准。复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四、考核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山县文化和广播影视局组成考核组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聘用
(一) 体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营山人事人才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被公示人弃权或因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二)按程序审核、上报、审批后,对拟聘人员办理聘用及上编手续。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一律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管理,享受同类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拟聘人员须在签订聘用合同及办理聘用手续前提供个人毕业证及学籍档案。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聘用合同和未按时报到上班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因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在现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规违纪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相关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特别提示
(一)公招过程中如有相关通知(公告)、调整、补充等事项,由招聘单位在营山人事人才网上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考核、聘用的,责任自负。
(二)请报考者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八、附则
本《公告》由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山县文化和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咨询、监督电话:
营山县人社局 0817-8377693
营山县文广局0817-8226236
营山县监察局0817-8221253
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山县文化和广播影视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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