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4来源:本站采编
加分项目共三项:
1.工作年限加分。截止2014年12月31日,每工作1年加0.3分。以人事(编制)部门初始雇聘文件(雇聘合同)为初始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计算以人事(编制)部门初始雇聘文件(雇聘合同)和2001年改革期间人事(编制)部门续聘文件(雇聘合同)为依据。上半年(6月30日前)参工的按整年计算,下半年(7月1日后)参工的按半年计算。
2.表彰奖励加分。获得区委、区政府(区委办、区政府办)及市级部门、部队团级表彰的一次加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政府办)及省级部门、部队师级表彰的一次加0.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省委办、省政府办)、国家部委、部队军级表彰的一次加1分;获得国家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表彰的一次加3分。不同的表彰项目或同一表彰项目不同年度表彰的可累计加分;同一表彰项目同一年度不同层级表彰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表彰奖励加分总计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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