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0来源:本站采编
(1)获得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德育工作者等教育类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县级0.5分、乡(镇)级0.2分计分。规定年限内多次获奖,可累计计分。
(2)获得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拔尖人才等称号的,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县级0.5分、乡(镇)级0.2分计分。同一系列,以最高级别计分1次。
(3)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研职能部门组织的赛课等级奖的,按国家级三等奖、省一等奖3分,省二等奖、市一等奖2分,省三等奖、市二等奖、县一等奖1分,市三等奖、县二等奖0.5分,县三等奖、乡(镇)一等奖0.2分计分。同一奖项,以最高级别计分1次;制作教具、课件获奖的,同一作品按最高级别折半计分1次。
(4)获得政府教育成果或教育主管部门教学质量等级奖的,按省二等奖、市一等奖3分,省三等奖、市二等奖2分,市三等奖、县一等奖1分,县二等奖0.5分,县三等奖、乡(镇)一等奖0.2分计分。同一奖项,以最高级别计分。
(5)获得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因直接指导学生参赛获指导奖的,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县级0.5分、乡(镇)级0.2分计分。同一奖项,以最高级别计分;应提供活动主办方文件及颁奖证书或文件;根据参赛学生人数按比例随机抽取的指导奖不认可。
2.以上不同类别获奖累计计分,总分不超过10分。本项计分在面试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实有得分计入考试成绩总分。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40%+教育教学业绩考核得分(满分10分)
六、择优办法
根据考调岗位及名额,按照报考同岗位教师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等额确定拟流动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笔试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面试成绩相同的,以业绩考核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笔试、面试、业绩考核得分均相同的,以在农村学校服务年限长短、实际年龄大小排序确定。
因本人自动放弃或其他特殊原因出现的岗位缺额,经县教体文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按本公告规定规则,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七、工作流动
(一)拟流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工作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县外报考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安排学习培训后到县内农村学校工作)。
(二)对试聘用人员发出流动通知后,不服从调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人员,取消本次工作流动资格。
(三)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试聘用人员已评聘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新单位只保留任职资格,暂按低一级职务层次确定岗位工资,一年试用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可再行竞聘相应职务岗位。
(四)县外报考人员获取拟聘资格的,应确保在拟聘名单公示结束后30天内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全部档案或招聘单位拟调动所需相关书面材料,方可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否则取消聘用。
八、纪律与监督
考调工作做到条件、方式、成绩、结果四公开。并严格执行《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川人发〔2003〕56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纪委(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调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8826587 8825713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公告由考调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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