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屏山县学苑街小学和屏山县君山路小学
个人所任教的教学工作(必须与所报考的学科相一致,证书或文件没有明确获奖学科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获得市级(指市教育局或市教科所)县级(指县教育局或者县师训中心)表彰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进步奖、鼓励奖的,分别计12分、10分、8分、6分、4分和10分、8分、6分、4分、2分。同一学年度任教多个班级同时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五个学年度的最高分相加为本项得分若教学等级奖如果是以名次发奖,则按1至2名为一等奖,3至4名为二等奖,5~6名为三等奖,7~8名为进步奖,9名及其以后为鼓励奖计分。
报考音乐、体育学科教师个人获得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指导学生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按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计分。同一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只计一次最高分,五个年度的合计分计入总分。
2. 表彰情况考核计分。申报教师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市、县党委、政府表彰(指:优秀教师、名师、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人才示范岗、德育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其它荣誉称号不在计分之列,下同),按省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计分,同一自然年度只计一次最高分,五个年度的合计分计入总分;申报教师获得省、市、县教育部门与组织、宣传、人社部门联合表彰或者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单独表彰,按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计分,同一自然年度只计一次最高分,五个年度的合计分计入总分。
其中: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只对市级及以上的表彰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县级表彰情况不在计分之列。
3.骨干教师考核计分。申报教师属于省、市、县骨干教师,按照4分、3分、2分计分,省、市、县骨干教师培养人选,依次降1分。各类称号记分不累加,就高不就低。
其中: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只对市级及以骨干教师进行考核计分,县级骨干教师不在计分之列。
4.年度考核情况计分。申报教师从2009年至2013学年,每有一学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计1分。
详情(报名、考核、录用等相关事宜)请查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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