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8来源:本站采编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各专业(岗位)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单位分专业(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直接考核招聘的岗位(专业)如面试成绩相同,则采用加试办法(加试办法为面试)确定,按加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下同。除直接考核招聘外的岗位(专业)如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也相同,则采用加试办法(加试办法为面试)确定,按加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下同。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另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于体检前三天在营山人事人才网上公告。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愈期不再受理并以初检结果为准。复检须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某专业(岗位)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该专业(岗位)参加最后一科考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六、考核
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里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
七、公示
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招聘单位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营山人事人才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被公示人弃权或因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后出现的岗位空额不再递补。
八、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人员由招聘单位负责对报考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汇总后将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报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所有拟聘人员必须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供个人毕业证及学籍档案。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2015届应届学生须签订《营山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意向性就业协议》,签订时间另行通知。
直接考核招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程序和要求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通过最终审核确认的拟聘人员为取得聘用资格人员。凡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选聘顺序(如考生成绩出现并列,则抽签确定选聘顺序),自主选择聘用单位。选择聘用单位(岗位)时间另行通知。
通过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及上编等手续(应届毕业生须按期毕业后并提供个人毕业证及学籍档案后方能办理聘用及上编等手续)。聘用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在现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医疗岗位专业人员从聘用起3年内仍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签订聘用合同(相关协议)或未按时报到上班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因弃权和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九、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按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特别提示
(一)公招过程中如有相关通知(公告)、调整、补充等事项,由招聘单位在营山人事人才网或报名点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的,责任自负。
(二)请报考者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十一、附则
本《公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监督电话:营山县人社局 0817-8377693
营山县卫生局 0817-8221094
营山县监察局 0817-8221253
附件1:2015年营山县公开招聘基层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
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山县卫生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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