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7来源:本站采编
(四)考评考核成绩公布。报考者的面试(说课)成绩当场公布并由报考者本人签字确认。考核工作结束后,县人社局于面试(说课)后 3 个工作日内在宜宾人事考试网、中国三江人才网网站上公告考评考核总成绩及排名。
七、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考评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评考核总成绩相同,按面试(说课)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如面试(说课)成绩相同,将对相同成绩考生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
(1)参加体检人员均在指定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人员考评考核总成绩公布。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2)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后意见)执行。2015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在提供本人2015年教师资格体检材料原件后可免体检。
(3)其他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在宜宾人事考试网、中国三江人才网网站上公告。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 按照参加面试(说课)报考者的考评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八、考察
县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考察中取消报考资格以及通过考察的报考者因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九、公示
面试(说课)、体检、考察合格者由县人社局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宜宾人事考试网、中国三江人才网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间因被公示人弃权或因其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公示后因拟确认人员弃权等原因出现的招聘名额空额,不再递补,拟确认人员的材料报送人社部门后,因弃权等原因出现的招聘名额空额不再递补。
十、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规定办理审核确认。
(一)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还须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通知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二)2015 年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在 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
(三)其余人员应提供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通过审核确认的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凭县人社局的确认函,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聘(聘用)人员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一、特别提示
公招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宜宾人事考试网、中国三江人才网网站上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面试(说课)、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十二、纪律和监督
本次招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831-8825713 0831-8823025 罗老师、季老师、李老师。
监督电话:0831-8825213。
附件1:宜宾市兴文县所属事业单位 2014-2015年度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附件2.兴文县2014-2015年度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
附件3.兴文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加分证明材料
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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