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9来源:本站采编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2〕10号)精神,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翠屏区范围内公开招聘部分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层公共管理类公益性岗位范围
基层公共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包括翠屏区范围内的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相关协助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自愿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吃苦耐劳;
(三)户籍为宜宾市翠屏区和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非农户籍,年龄在35岁以下(1978年12月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
3.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4.父母一方或本人为农转非征地失地人员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2013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招聘名额
符合招聘条件第(三)款第1-4条的A类岗位30个,符合第(三)款第5条的B类岗位30个。同时符合两类岗位条件的报名人员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类报名。根据报名及考试情况,若某类岗位有缺额的,可将缺额岗位数增加到另一类岗位进行招聘。
四、招聘方法和程序
(一)招聘方法
招聘采取竞争性面试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程序
1.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2013年12月9日-- 12月1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报名和资格审查地点:翠屏区人力资源市场三楼(文化宫内)
报名和资格审查需提供的资料
⑴填写《翠屏区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报名表》一份;
⑵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⑶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社区和街道出具零就业家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父母一方或本人为农转非征地失地人员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和父母任意一方或本人为征地失地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本次报名免收报名费。
2.领取准考证
所有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统一于12月12日下午1:30—5:00到翠屏区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区文化宫内)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的,视同放弃。
3.面试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统一参加由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面试,各类岗位按面试成绩高低,依次等额确定入围人选,进入双向选择环节。面试得分低于50分的,不予聘用。面试结果在翠屏人才网www.cprc.gov.cn上公布。
4.双向选择
入围人选统一到人力资源市场填写岗位申请表,与所申请的用人单位面谈。用人单位在申请本单位的人选中择优选择合适人选进行考核。
双向选择落选的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情况统一安排岗位。不服从统一安排的人员,视为放弃,并按面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人员安排岗位。
5.体检
考核合格的人员,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考核、体检不合格或弃权出现的空缺,可依次递补。
五、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由单位考核,特别优秀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一致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续聘。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符合招考条件的,可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招考试。
(二)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工资薪酬标准为专科生每月1300元,本科生每月1500元,研究生每月1700元。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员,按月工资薪酬的60%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服务期每满一年,下一年月工资薪酬增加100元,但月工资薪酬最高不超过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招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在享受休假期间,工资薪酬照发。
(四)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和管理,翠屏区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为其进行免费人事代理。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聘用,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简章未尽事宜,由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31--8225749
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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