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6来源:本站采编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适应翠屏区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我区城管工作实际,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及岗位
招聘名额为185名,其中男性151名,女性34名。具体招聘岗位及名额等具体情况详见《2013年翠屏区城市管理局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岗位表》。
二、报考条件
1、政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人员范围:翠屏区户籍。
3、文化程度: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状况:身体健康,能胜任城管协管员工作。
5、年龄:男性20—40周岁(1972年12月16日—1993年12月16日期间出生),女性20—35周岁(1977年12月16日—1993年12月16日期间出生)。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16日。
6、身高:男1.65米以上,女1.55米以上。
7、本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2月16日—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宜宾市翠屏区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翠屏区青皮树街31号);
3、报名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报名时需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
4、领取面试通知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报名缴费收据于2013年12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报名点领取面试通知单。
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考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同底版1寸免冠近期正面照片3张;有城管协管员经历的须由曾工作的街道出据相关证明,退伍士兵须持《退役证》,持有C级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者、持有摩托车驾照者和持有微机操作等级证书者须持相应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报名工作员资格审查合格后,如实填写《2013年翠屏区城市管理局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报名表》一式两份,经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后予以登记报名。
(二)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者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仪态仪表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退役士兵、有城管协管经历者、持有C级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者、持有摩托车驾照者和持有微机操作等级证书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体检、考核政审和聘用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分岗位按实际招聘人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作为体检和考核政审对象),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体检合格者组织考核政审,因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分岗位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考核政审合格者予以聘用。
四、管理和待遇
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执行,按《社会保险法》办理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补贴和奖金等待遇由各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计发。
五、本公告由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31--7179682(翠屏区城市管理局)
附件:
1.2013年翠屏区城市管理局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岗位表
单位(岗位) | 总名额 | 男 | 女 | 备注(含区城管局数字化、网格化人员) |
东城街道办事处 | 8 | 6 | 2 | 3 |
南城街道办事处 | 8 | 6 | 2 | 3 |
西城街道办事处 | 10 | 7 | 3 | 2 |
北城街道办事处 | 8 | 6 | 2 | 3 |
西郊街道办事处 | 9 | 7 | 2 | 2 |
南岸街道办事处 | 33 | 23 | 10 | 3 |
安阜街道办事处 | 24 | 17 | 7 | 4 |
赵场街道办事处 | 12 | 8 | 4 | 2 |
象鼻街道办事处 | 8 | 6 | 2 | 3 |
菜坝镇 | 6 | 6 | ||
李庄镇 | 5 | 5 | ||
金坪镇 | 6 | 6 | ||
高店镇 | 4 | 4 | ||
李端镇 | 4 | 4 | ||
南广镇 | 6 | 6 | ||
牟坪镇 | 4 | 4 | ||
凉姜乡 | 4 | 4 | ||
邱场镇 | 4 | 4 | ||
明威乡 | 4 | 4 | ||
宗场镇 | 10 | 10 | ||
思坡乡 | 4 | 4 | ||
宋家乡 | 4 | 4 | ||
合 计 | 185 | 151 | 34 | 25 |
发布网址:
翠屏人才网(http://www.cprc.gov.cn)
三江人才网(http://www.ybrc.gov.cn)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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