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8来源:本站采编
(三)报名所需资料
1.《绵阳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下半年直接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位证。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有关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及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为准。其余报考者须提供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不含临时毕业证、临时学位证、学历学位证明、在读证明等非正式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归国留学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各学历层次学历、学位认证。
报考者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专业名称,应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相符;因不符而被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在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审核确认后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或者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考试考核
采取专业技能考核(试讲)和综合面试相结合方式,总分100分,其中专业技能考核(试讲)占50%,综合面试成绩占50%,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分数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试讲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75分不得进入体检环节。未构成竞争的岗位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进入下一招聘环节。如考核总成绩相同,则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表决的方式进行选择,票数多者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我院对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电话通知考核具体时间及地点。考核时间定于2016年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核地点为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内(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一段32号)。
五、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肝炎项目和标准参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标准执行。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是否递补由学院确定,若需递补,经学院报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批准后,按照招聘岗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因怀孕申请延期检查部分体检项目后又主动放弃补检的考生所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
六、综合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我院按照《绵阳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修养、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出现的空缺依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底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经考核、体检、考察合格确定的拟聘人员,将在绵阳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学校、专业及拟聘岗位等,并公布学院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我院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人员,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此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八、审核确认和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岗位)、招聘岗位要求的职称资质证及以下材料送交招聘单位:
1.在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2.2016届毕业生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供《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考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拟确认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公告以及招聘单位报送的审核确认材料,对拟聘用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人员,取得聘用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聘用手续。
此次考核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九、其他
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监督电话:2267561(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管科)
2214772(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
附件: 1.《绵阳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下半年直接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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