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4来源:本站采编
(五)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面试后3日内由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支队职位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执行,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考录环节。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年龄按体能测评的当日计算。
(六)考试总成绩及排名
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
特警职位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 +《申论》×15%+专业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其他职位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0% +《申论》×3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特警专业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各市(州)人社局(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支队职位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二)考察
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市(州)及以上人社局同意,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七、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八、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市(州)公安局报市(州)人社局审批,高速公路支队职位由省公安厅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各市(州)将备案报告、录用批复、录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送省公安厅备案,备案材料作为新录用民警授衔依据。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录机关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录用人员报到后,由市(州)公安局统一组织,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单位(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及名额见《职位表》)。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公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特别提醒:
1.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报名参考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前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3.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
4.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28-863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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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2015年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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