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4来源:本站采编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的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二)由他人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三)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传带出考场的;
(四)出售试卷、题本、答题卡(纸)、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人或其他人员作弊的;
(六)威胁考务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报复考务人员的;
(七)报复、诬陷举报人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它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以及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的,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该应试人员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对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由发证部门确认无效,收回证书。顶替代考的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人事考试的资格。
第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或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的决定:
(一)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二)两卷以上(含两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选项”和“填涂信息点”同错超过全部试题1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四)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第十二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当时告知被处理人;由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第八条至十条所列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本次考试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四)取消考务工作资格和行政处分;
(五)给予纪律处分;
(六)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给予警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考试程序的;
(三)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放松监管,监考中在考场内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统分差误较多;
(五)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统分工作地点的;
(六)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操作的。:
第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考场(室),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审查报考人员条件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查、组建应试人员档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隐瞒应试人员真实情况的;
(五)命题人员参加应试人员考前培训、补习、答疑的;
(六)擅自变动应试人员答卷时间的;
(七)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九)在监考、评卷、统分或保管、运送中丢失、损失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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