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3来源:本站采编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如在资格复审阶段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立即取消报考及后续环节审查资格,并报省公务员局备案)。
5.成绩查询:笔试各科成绩于2014年11月中旬(11月20日左右)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上公布。由于《申论》、《行政能力测试》、《藏语文》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因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三日内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2014年11月下旬在该网站予以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014年11月底在甘孜人事考试网站(www.gzrsks.gov.cn)公布。
笔试折合总成绩计算方法:
不加试藏语文的: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35%+《申论》成绩×35% +笔试折合加分。
加试藏语文的: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25%+《申论》成绩×25% +《藏语文》×20%+笔试折合加分。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务员局具体负责。2014年12月上旬,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应携带《2014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所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毕业时间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已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本次招考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人社厅窗口,咨询电话: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6.符合少数民族加分规定的考生须出具准考证、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经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时间暂定为2014年12月11日至 14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同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能测评
报考甘孜州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所有面试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2012)1号)执行。体能测评有三项,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体能测评应在具备条件的地点全封闭进行,有招录主管机关负责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孜州公务员局通知考生。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州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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