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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凉山州关于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阳光天使计划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2)

2014-07-09来源:本站采编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近三年受过行政拘留的;

2、曾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6、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7、近两年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在处分期内的;

8、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被查处的;

9、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医疗差错不满一年者;

10、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付。初次体检不合格,经本人申请,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查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考核招聘时间全州统一为2014年8月12日至9月4日,体检时间全州统一为2014年9月6日;体检地点为各县市县级以上医院。

五、公示

对资格审查、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凉山州人事考试网(http://lsz.scpta.gov.cn)、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身份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六、聘用及待遇

(一)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到聘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签订聘用合同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6年(含试用期)。本次新招聘的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一律实行聘用期制度、聘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二)本次新聘人员,享受学费补偿待遇,学费补偿总金额=年均学费补助标准×实际学制年限。其中年均学费补助标准按平均每学年度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确定(即:实际缴纳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助计算年限,以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制年限为准。学费补偿在6年服务期内分年度补偿(代偿)。每年补偿金额根据服务年限、考核情况,依次按照补偿总金额的10%、10%、10%、20%、20%、30%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不予以学费补偿。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必须按照协议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种补偿费用,并按照补偿总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

七、考核招聘纪律与监督

在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中,要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川人发〔2003〕56号)以及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由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凉山州卫生局、凉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34—2173682(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34—2191086(凉山州卫生局)

0834—2189499(凉山州财政局)

监督电话:0834—3865484(凉山州纪委监察局)

附:《凉山州公开考核招聘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岗位表

2014年7月9日

来源:本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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