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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报考、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职位和名额
详见附件1。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学历及专业见附件1,有工作经验的优先;
(三)具有基本公文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办公软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2.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撤销的;
3.与原用工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8年2月26日至3月9日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地点:广安经开区管委会413室。联系电话:0826-2350119,联系人:张薇、黄熙。
(三)报名方式:填写《广安经开区财政局招聘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双面打印,一式2份),并持毕业学历证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相关证书(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2份)以及本人近期2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3张到上述报名地点进行现场免费报名。
(四)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广安经开区人社局按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报名者本人。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旦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五)发放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一)笔试
1.笔试开考比例。笔试开考比例(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之比)不得低于1:3执行。
2.笔试内容。业务知识、政策法规知识等。
3.笔试时间和地点。时间和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另行通知领取)。应聘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笔试要求。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二)面试
1.面试人数。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进入面试最后一名并列的,并列人员一并纳入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六、体检
笔试面试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招聘职位及名额,按照考试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出现考生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笔试成绩高的排名优先。
体检由广安经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相关事项由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直接通知考生本人,体检费用自理。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凡未按时参加体检或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不再补检。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缺额可在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等额递补一次。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学籍档案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察。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聘用。
八、使用管理
(一)经体检考察公示无异议者,审核确认为拟聘用人员。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报到,试用期2个月,并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拒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在考察试用环节出现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聘用资格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四)聘用期满后,经聘用人员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后,可续签聘用合同。聘用期间有违法行为以及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间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工资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详见附件1,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在本单位工作满6个月(含6个月)的,方可享受经开区管委会研定的相关绩效;实行人岗相符、能进能出的管理模式。
十、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并取消聘用资格。广安经开区纪工委负责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0826-2333468受理举报。
(二)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处理不当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本公告由广安经开区财政局和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