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1来源:本站采编
一、招聘岗位
岗位代码 |
招聘岗位 |
招聘人数 |
资格条件 |
备注 |
|||
岗位
名称 |
岗位
类别 |
年龄 |
学历学位 |
专业 |
|||
220300122 |
专职
教师 |
专业技术岗位 |
1 |
硕士35周岁以下,博士40周岁以下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 |
哲学 |
使用市级统筹事业编制 |
220300123 |
专职
教师 |
1 |
硕士35周岁以下,博士40周岁以下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 |
经济学 |
使用市级统筹事业编制 |
|
220300124 |
专职
教师 |
1 |
硕士35周岁以下,博士40周岁以下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 |
法学 |
使用市级统筹事业编制 |
|
220300125 |
专职
教师 |
1 |
硕士35周岁以下,博士40周岁以下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 |
历史学 |
使用市级统筹事业编制 |
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时间:2022年4月23日9:00-17:00
(二)地点:绵阳市委党校知行堂(绵阳市涪城区玉泉中路16号)
(三)所需材料
1.《四川省绵阳市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人才报名审核表》(四川省绵阳市2022年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开考核招聘公告附件2)一份。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参考人员直接打印《报名审核表》。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信网查询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国内应届生须提供加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的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5.报考人员如系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正式工作人员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显示必须清晰、完整。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于人才引进工作全过程,如在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名考生不符合引进条件等情况,将取消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符合条件的作为考生,进入面试考核环节。
三、面试考核
(一)时间:2022年4月24日(如有变化,以电话通知为准)。特别提示:考生应在4月24日上午08:00前到达考生报到处,过时不得入场,请提前做好时间安排。
(二)地点:绵阳市委党校(绵阳市涪城区玉泉中路16号)
(三)面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素养和临场应变、语言表达、综合分析及课堂讲授等方面能力。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宣布,面试成绩设定满分为100分。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环节。若面试成绩相同,则按主评委分数高低确定面试排名;若面试成绩、主评委分数均相同,则按最高得分数高低确定面试排名。根据面试分数和招聘岗位数择优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体检等后续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防疫要求
(一)所有参考人员须持本人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川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检测时间为准,非采样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纸质、电子版均可),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并扫场所码,方可入场参加考试。请参考人员提前做好采样准备,经查验检测结果、检测时间等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得入场参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面试考核:
1.健康码或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
2.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试前21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
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
5.考前7天内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县(市、区、旗)旅居史,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的;
6.经上海市、吉林省入境或有上海市、吉林省旅居史,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的;
7.考试当天,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
(三)参考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面试考核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参考人员,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四)请参考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面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五)面试期间,参考人员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参考人员在面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六)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考点所在城市疫情防控部门规定执行。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参考人员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城市最新防疫要求,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面试考核资格,终止面试考核;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何老师 18681622712
来源:http://www.myrsks.com.cn/newsDetail/8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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