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来源:本站采编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协办员。
三、招聘岗位及名额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业务经办协办员:2名。
四、招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敢于坚持原则,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能吃苦耐劳。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2004年5月20日以前至1984年5月20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三)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以毕业证为据)。
(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协办工作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五)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单位辞退或开除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有重大刑事犯罪的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本人及家庭成员参与、支持、资助“藏独”等民族分裂活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招聘办法及程序
本次招聘按以下基本方法和程序组织实施。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5月22日至5月24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2.报名地点:泸定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
3.报名者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本人1寸近期红底免冠照4张;
(3)报名人员需如实、准确填写《泸定县医疗保障局公开招聘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协办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按照招聘条件对报名者现场初审,初审合格者方可报名。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考核工作组负责。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同时,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招聘资格。
(三)领取准考证
已完成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泸定县医疗保障局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电话通知,请报名初审通过人员,随时保持电话畅通)。逾期未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
考试为笔试。
1.笔试
笔试时间: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笔试科目:《综合知识》,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政治理论知识、医疗保障政策相关知识、公文写作常识等。
2.相关要求
(1)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不能使用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代身份证),两证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考试规则。
(2)若限额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情形时,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并进行公示。
六、体检、政审及公示
(一)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招聘职位和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依次确定体检对象。参加体检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体检通知书到县人民医院自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招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本人自行承担。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政审
政审在体检合格后进行,在政审中发现报名者不符合政审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政审。
(三)公示
经体检、政审合格后,按照人员职位和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在审查合格后予以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经体检政审合格后方可公示。
七、岗位待遇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协办员聘用期内,工资待遇按2500元/月的标准执行。泸定县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协办员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缴费义务。
八、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经公示,泸定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聘用通知。
被聘用人员凭聘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时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招聘后从本次招考公告分布之日起近3年内出现的缺额,可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经体检、政审、公示合格后方可聘用,考试人员名单。
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经泸定县医疗保障局考核后正式聘用(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1年聘用期满后,由泸定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九、纪律与监督
此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监督投诉电话:
泸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泸定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组:13568699898
政策咨询电话:
泸定县医疗保障局:0836-3162523,18090429119
本方案由泸定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泸定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1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l-1oJx6rXNCaWk7Y-uF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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