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江安县人民法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勤务人员1名(系劳动合同制人员)。
一、招聘原则、性质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招聘人员为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行,无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处分;
3.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7月22日以后出生);
5.具有B1及以上驾驶证,双眼裸视5.0及以上(包括矫正视力),取得报名条件所需相应等级驾驶证后5年以上驾龄,期间无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记录。
6.其他要求:身体健康;掌握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基本常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和不予聘用
1.受过拘留、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
4.本人及家庭成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现役军人;
6.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7.有其他不适宜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
时间:2022年7月25日至7月2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地点及联系方式:江安县人民法院办公楼305政治部(督察室);联系电话:0831-2634096
(二)报名方式和所需材料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现场填报报名表,填写完整后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报名材料:
1.报名信息表1份;
2.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1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进入考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2.因信息填写、留存电话错误或无法保持联系等,造成后续招聘中出现的问题,责任由本人自负。
(四)考试内容
1.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构造及维护使用等方面。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50%折合个进入总分。
2.实际操作:考核主要测试车辆驾驶技能和操作规范,应变能力。车辆实际操作考试为100分,按50%折合进入总分。
(五)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理论考核笔试成绩+实际操作)×50%,四舍五入计算考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六)体检与考察
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如出现考试成绩相同的,以理论考核成绩优先,如各科成绩均相同的,则加试理论考核。体检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关于修订<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招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生初检不合格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政审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资格可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因体检、政审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由江安县人民法院在本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3天。
(八)办理聘用手续
经考试、体检、政审考察合格并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实行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薪酬待遇
实行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年终绩效奖金、伙食及差旅补助相结合的计薪方式,工资不低于宜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五险一金”,按规定享受工会会员慰问。
五、其他事项
考生在参加笔试、操作、体检等环节时,遵守组织方疫情防控要求;
(一)到现场报名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直辖市的县(区)其他乡镇(街道)旅居史、有本土感染者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旗)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到现场报名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最后一次采样须在川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进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考生有以下情况不得进入现场报名点:健康码或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到现场报名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尚未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新冠肺炎确认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到现场报名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正在实施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的考生;其他卫健康部门确认为不宜到现场报名的考生。
(三)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四)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进出报名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江安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YyMTQwOA==&mid=2247502814&idx=1&sn=429f5f232380f4f9d472b8c565b13bdb&chksm=ec391dd1db4e94c748f0b236524eebb5e176e56c0ed7c7a9d68a4c093b2737e93bab42a94f1a&scen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