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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宜宾翠屏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公告(招聘30人)

2017-10-13来源:本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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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宜宾翠屏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公告(招聘30人)

因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工作职责
招聘法官助理30名。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办理案件的排期;(2)指导当事人举证,协助法官完成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工作;(3)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工作;(4)协助法官调查取证;(5)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办理保全、鉴定、评估等工作;(6)收集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裁判指引等参考资料,整理和分析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7)参与或列席合议庭讨论案件;(8)协助法官草拟法律文书;(9)接待当事人;(10)协助法官开展调研、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11)负责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录入和相关流程的办理;(12)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书记员缺位时,由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的职责。按照本院法官助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招聘资格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自愿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自觉学习司法规范和礼仪,服从安排,爱岗敬业;
2. 具有国民教育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或取得司法考试C证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 能熟练使用电脑和Word办公软件;
5. 身体健康。
三、不得报考情形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用人单位开除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薪酬待遇
法官助理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其中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绩效考核工资1000元/月+年底绩效考核奖金;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2000元。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2.报名方式:请有意应聘者于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工作日)到翠屏区法院办公楼(南岸蜀南大道西段1号)四楼政治处报名。联系电话:2321732。
3.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提交复印件时,还须提供原件核对)
(1)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报名表1份;
(4)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
(二)资格审查
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组织人员对报名参加招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笔试、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裁判文书撰写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仪表仪态等。笔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考试总成绩合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占总成绩的70%,面试占总成绩的30%。分数折合时有小数点的,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笔试
(1)笔试时间:2017年10月29日下午2:30-5:00。
(2)笔试地点:翠屏区法院办公楼(南岸蜀南大道西段1号)三楼视频会议室。
(3)笔试内容:法律知识、法律文书写作、政治理论(含时事政治)等。
(4)笔试要求: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
2、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根据笔试考试成绩按照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拟进入面试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应一并进入。若参加考试人员未达到本次应招聘人数的,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并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要求: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面试。
(四)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将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网公布。
(五)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考察、面谈等方式,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由于考察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原因,致考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根据对考察对象的考核情况,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党组综合酝酿确定聘用人选。
(七)公示
对拟聘用的人选按有关规定在本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八)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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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法官助理报名表.doc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2日
来源:本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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