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5来源:本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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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遴选广安市广安区政府融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及名额
公开遴选2名符合职位要求的事业人员(详见附件1)。
二、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全市范围内在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自愿顺向流动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全市范围内在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二)遴选条件。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2.符合遴选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及具体条件;
3.年龄30周岁及以下(1987年4月1日以后出生);
4.2周年及以上(截止2017年3月31日)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内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未满基层最低服务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确定人选、公示、试用和办理调动手续进行。
(一)发布公告。在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4月24日-28日(工作时间内,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
2.报名地点:广安区五星街6号广安区财政局305室。
联系人:陈志强
联系电话:0826-2243063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毕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2)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公开遴选事业人员报名表及填写说明要求(详见附件2);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详见附件3)。
(三)资格审查。广安区财政局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集中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和遴选资格。报名人数与遴选职位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
(四)笔试。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笔试满分100分,采取闭卷形式,主要考察考生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核工作由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五)面试。面试满分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报到,并领取面试通知书后,凭本人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主要测试综合分析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根据考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公开遴选名额1:2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2012年人社部《关于进一步作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组织实施。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2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出现体检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体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七)确定考察对象。按照遴选名额1:2的比例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按照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档案、了解廉洁自律表现及撰写考察材料等程序进行。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如无符合条件的,相应取消或缩减录用名额。
(八)确定人选。根据考察情况,经区财政局党组研究后确定顶岗试用人员。
(九)公示。经区财政局党组研究确定的顶岗试用人员,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对象在公示期内因被举报并经查实,立即取消拟遴选资格。
(十)试用和办理调动手续。公示期满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使用的,由区财政局研究并报相关部门同意,试用三至六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试用期间,经研究确认不能胜任职位要求的,予以退回,因此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十一)其他事项
1.根据报名情况,可对遴选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报考者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保持通讯畅通。
如因通讯不畅或其他原因导致报考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纪律监督
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826-2226499或2665378。整个招考工作由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 2 3.doc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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