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事考试网2016年11月24日最新快讯:四川省广元市位于嘉陵江上游,毗邻陕甘,素有“川北门户”之称。古蜀重镇、女皇故里、剑门雄关、明月栈道、摩崖石刻既彰显着美丽的自然风光,又蕴含着深厚的人文内涵。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名师工程”,吸引了一大批博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当前,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勤劳的广元人民正满怀激情地投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浪潮中。广元澄澈明净的天空、四通八达的交通、江河环抱的城市、现代大气的学校,是广大免费师范生实现教育理想、成就教育人生的乐土。“此身合是诗人未?细雨骑驴入剑门”,陆放翁报效祖国的赤心、独闯天涯的勇气一直在我们胸中激荡。朴实厚道的广元人热诚欢迎免费师范毕业生投身广元教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市部分直属学校将招聘2017届免费师范生,请有意来我市的2017届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与需求学校取得联系,并保持通讯畅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天阵,13881284000。
广元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3日
广元市部分市直属学校
招聘2017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广元市直属学校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师范院校免费师范生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493号)相关规定,广元市部分直属学校面向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招聘免费师范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时间和地点:2016年11月25日、26日,在西南大学。2016年11月28日、29日,在西华师范大学。2016年12月1、2日,在四川师范大学。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2017年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3.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资格且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招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校纪处分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要求、学科及名额详见《广元市部分市直属学校2017届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求计划表》(附件1)。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应聘者需填写《广元市2017年招聘免费师范毕业生报名表》(附件2)。具体时间、地点如下:11月25日—26日,西南大学。2016年11月28日、29日,在西华师范大学。2016年12月1、2日,在四川师范大学。(具体报名地点及时间请见学校公告)。
(二)资格审查:2017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教师资格证、所在院校提供的所学专业学历证明、在校期间的成绩单(需加盖所在院校公章)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自荐书和三方协议等。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任何时候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核
成立现场招聘工作组,考核由招聘工作组组织面试,主要采取现场说课方式进行。面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思想、考察学生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根据考核结果,由招聘工作组确定现场签订意向性聘用协议人员。
六、资格复审、体检
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2017年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向广元市教育局提供完整的毕业生个人档案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以及应聘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等资料参加资格复审。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所产生的后果由应聘者承担。
对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10年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体检。
七、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聘用
经考核、体检合格和公示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程序签定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待遇
(一)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的事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二)聘用人员享受《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44号)等规定的其他待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元市教育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