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8来源:本站采编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4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并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对于体检缺检、体检不合格以及考生体检合格后自动放弃的职位依次进行递补体检;对于因怀孕延期体检的考生进行体检。现将递补以及延期体检考生进行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检察院递补、怀孕待检人员名单
姓名 |
报考单位 |
报考职位 |
职位编码 |
准考证号 |
总成绩 |
职位排名 |
备注 |
胡鑫 |
井研法院 |
法官助理 |
3310006015 |
3110310111729 |
65.367 |
5 |
第1名缺检 |
师伟 |
沐川法院 |
法官助理 |
3310007016 |
3110310111829 |
65.309 |
3 |
第2名缺检 |
李洁 |
沐川法院 |
司法会计 |
3310007017 |
3110310111912 |
66.171 |
2 |
第1名缺检 |
潘静 |
井研检察院 |
助理检察员 |
3410007016 |
3110310105330 |
65.714 |
6 |
第2名体检合格后放弃录用资格 |
邱寿文 |
井研检察院 |
侦查员 |
3410007017 |
3110310105504 |
61.123 |
5 |
第3名缺检 |
龚敏 |
井研检察院 |
司法警察 |
3410007018 |
3110310105530 |
63.928 |
2 |
第1名体检不合格 |
陈成 |
市中区法院 |
行政人员 |
3310002007 |
3110310111228 |
64.342 |
3 |
怀孕待检 |
二、体检标准及要求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报考法院系统的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手写的复检申请并签名;报考检察院系统的,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手写的复检申请并签名。
体检递补只进行一次。考生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察。
三、体检时间及地点
2014年4月1日(星期二)进行。
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面试通知书、准考证于4月1日上午8:30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集合,核实身份以后统一组织前往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约400元)由医院体检部门按照体检收费标准收取,考生体检时直接交到医院体检部门。
四、注意事项及要求
1、考生必须按本公告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面试通知书、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逾时不到者,一律视为放弃体检及进入下一录用环节资格,后果自行负责。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3、空腹进行采血和B超检查。
4、未婚女性不做妇科检查。
5、体检时请有近视的考生佩带眼镜,以便检查矫正视力。
6、体检当日应避免穿戴有金属饰品及印花的衣物。
7、体检当日请务必按要求完成所有体检项目,漏项则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0833-2429486(市中级人民法院)
0833-2117994(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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