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8来源:本站采编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局、各参保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开展待遇领取资格定期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的时间
2017年认证时间为11月15日-12月。自2018年起,每年开展两次资格认证,认证时间分别为5-6月和11-12月。
二、认证的方式
(一)在德阳市辖区内居住的须认证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或居住地就近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二)在四川省内德阳市外居住的须认证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街道(社区、乡镇、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认证机构通过四川省养老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级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认证平台)进行认证。
(三)在四川省外居住的须认证人员以及在四川省内德阳市外居住但无法通过四川省认证平台进行认证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德阳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表》(此表可在德阳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也可在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http://www.scdy.lss.gov.cn/),由所属单位统一收集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由社保代管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可将按要求填写好的《德阳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表》直接递交或邮寄到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邮费自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认证,并于每年1月和7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供养亲属认证情况。对逾期未认证的供养亲属,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办理认证;对供养亲属享受定期待遇资格发生变化或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待遇停领手续。对因申报不及时发生冒领、多领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协调信息管理部门开通认证权限,及时将认证通知推送到各街道(社区、乡镇、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认证管理工作,要对负责认证业务的各级机构进行认证内容培训,确保认证工作准时有效的开展。
(三)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在认证月结束后要及时核查认证情况,对未按规定时间认证或提供认证材料的供养亲属,应暂停其待遇支付。待单位或个人提报认证材料后,经确认符合规定的,再补发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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