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8来源:本站采编
一、体能测评对象
2017年眉山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见附件1);2017年眉山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见附件2)。
三、体能测评时间及地点
体能测评时间:2017年12月3日下午14:00
体能测评地点: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若因天气原因不能按时进行,则视情况对测评时间、地点做适当调整。
考生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迟到者不准入场,视为缺考,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体能测评项目
根据《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体能测评项目为:(一)10米×4往返跑;(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三)纵跳摸高。根据《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四、体能测评成绩
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体能测评合格者方能按照2017年公告比例要求参加资格复审。
五、监督电话
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028)38168059
六、联系电话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028)38166368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028)38169860
七、本公告由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1.2017年眉山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
2.2017年眉山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
3.2017年眉山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体能测评考生须知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1:
2017年眉山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
(序号按姓氏顺序排列)
序号 |
姓名 |
准考证号 |
报考单位 |
报考职位 |
职位编码 |
1 |
陈浩 |
7792320032310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2 |
陈磊 |
7792320032312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3 |
邓伟 |
7792320032329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4 |
邓先乔 |
7792320032325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5 |
付书杰 |
7792320032308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6 |
黄星 |
7792320032307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7 |
黄云飞 |
7792320032321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8 |
彭洁 |
7792320032314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9 |
沈卫明 |
7792320032328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10 |
汤立平 |
7792320032313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11 |
吴跃 |
7792320032317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12 |
许怀松 |
7792320032322 |
东坡区法院 |
司法警察 |
33200335 |
附件2:
2017年眉山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
(序号按姓氏顺序排列)
序号 |
姓名 |
准考证号 |
报考单位 |
报考职位 |
职位编码 |
1 |
陈阳 |
7792320043810 |
东坡区检察院 |
司法警察 |
34200347 |
2 |
辜超 |
7792320043616 |
东坡区检察院 |
司法警察 |
34200347 |
3 |
王瀚宇 |
7792320043712 |
东坡区检察院 |
司法警察 |
34200347 |
4 |
徐永乐 |
7792320043509 |
东坡区检察院 |
司法警察 |
34200347 |
5 |
余昊 |
7792320043530 |
东坡区检察院 |
司法警察 |
34200347 |
6 |
郑好 |
7792320043727 |
东坡区检察院 |
司法警察 |
34200347 |
附件3:
2017年眉山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
司法警察体能测评考生须知
一、考生于2017年12月3日下午14:00前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达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地址:眉山市眉州大道东延段5号,可搭乘3路、7路公交车),迟到者不准入场,视为缺考, 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因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时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生应认真核实本人当天的测评项目、测评时间。
四、考生应关闭通讯工具电源统一上交保管,严禁携带进入测评场地,违者取消其测评资格。
五、考生应保管好自己的抽签条,测评之前,需重新核实序号。考生不得向工作人员透露本人、父母姓名和工作单位等信息,违者取消其测评资格。
六、考生应在引领员带领下,在指定地点候考,不得在测评场内随意走动。考生在测评过程中故意影响和干扰他人测评的,取消考生测评资格。
七、每项测评结束,考生应回到终点,由裁判当场公布该组考生的成绩,并进行签字确认。如考生对判定的成绩有疑义,应立即向裁判提出,经工作人员查实,当场宣布查实结果,予以解决。
八、考生应爱护测评场内各项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不得乱扔纸屑、杂物,严禁吸烟,不得在校园内喧哗。
九、考生不得替代他人测评,违者取消两人测评资格。
十、各测评项目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反上述规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