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彭州市2017年引进外地在职优秀教师公告备考答疑QQ群372576977,我们将及时为你更新推送消息,公考面试咨询热线:028-84400955。请根据自己的身份扫二维码加入公考微信群。群满可以加微信号:sc12306a(加后优先拉入公考群哟)
四川人事考试网2017年6月15最新快讯:
为促进彭州市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引进6名在职优秀教师。现将本次引进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数量及学科
拟引进小学教师3名,学科为小学语文、小学数学。
拟引进初中教师2名,学科为初中英语。
拟引进高中教师1名,学科为高中数学。
二、应聘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思想及业务要求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有扎实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原则和方法,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二)学历、职称以及年龄要求
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2年8月31日后出生);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报考高中或初中学科的教师须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并一直从事初中或高中所报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5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取得中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省(或市)名师工作室成员或在所报学科赛课(技能大赛)中获得县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职称可放宽至初级职称,但需至少取得初级职称3年及以上(时间截止为报名截止日)。
省特级教师;市(地、州)特级教师;在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学任教且取得中高级职称两年以上、曾获当地县(市、区)及以上表彰、个人专业赛课获市(地、州)及以上奖项者。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优先聘用,并享受相应的引进人才津贴和安家补助。
(三)身份要求
在编在职教师。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6月14日09:00至6月20日17:00。
2.报名方式:
本人可直接到彭州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名或通过邮政快递寄送材料的方式报名。邮寄地址:成都市彭州市安仁西街65号彭州市教育局人事科,收件人:罗老师,邮编611930。邮寄方式报名者,邮戳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0
日。报名时应提供本人自荐书,自荐书必须详实,综合如实反映本人教学教育实际水平。自荐书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若未取得职称证书须提供职称文件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本人近五年各类荣誉证书和论文论著等复印件(提供荣誉证书等要求),近五年教学情况简介(800字左右),近期二吋免冠照片1张(粘贴在自荐书中)。
(二)考核程序
1.资格初审。彭州市教育局根据引进条件对报名人员自荐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者进入资格复审。
2.资格复审。彭州市教育局组织各学科专家对自荐材料进行复审,择优确定进入业务考核人员,进入业务考核人员由教育局以电话或短信方式直接通知。
3.现场验证。经确认为进入业务考核的人员,按照彭州市教育局电话或短信通知时间到教育局人事科进行现场验证。现场验证时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原件(若未取得职称证书,须提供职称文件原件或加盖有县级教育部门鲜章的职称文件复印件),在自荐书中提供的各类荣誉证书原件及论文、论著发表刊物的原件(或出版社的用稿证明原件),近期二吋免冠照片1张。验证确认后进入业务考核。
4.业务考核。业务考核由试讲和现场答辩两部分组成。考评小组将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优秀等级由考评组集体确定)。拟聘用人员在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体检
考核拟聘用人员需进行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规定执行。体检安排在公示拟聘用人员时一并告知。
四、聘用及待遇
1.引进的教师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纳入市财政供给。
2.与彭州教育局教育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由教育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派遣到学校具体工作岗位工作。
3.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引进的教师,在彭州市教育系统服务未满五年不得申请调动。
五、监督机制
为保证引进工作公平、公正,在引进期间,整个过程接受彭州市纪委(监察局)和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程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六、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引进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2.未按规定时间参与现场验证和业务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
3.特别提示:请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联络。
七、本公告解释权归彭州市教育局、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政策咨询电话: 028-83708448(彭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彭 州 市 教 育 局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4日